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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国务院国资委发布《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》从总则、组织职责、管理机制、重大案件管理、中介机构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。
相较2005年印发的《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》,此次发布的《办法》从名称上删除了“重大”二字,将适用范围从此前仅针对重大案件,扩展到对所有案件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,从责任主体、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重构,涵盖了案件管理全生命周期,内容更加全面、逻辑更加清晰、要求更加具体。
记者了解到,重大案件由于金额大、影响广,处理效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管理的成效,有的甚至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,因此《办法》专章对重大案件管理提出要求:一是明确中央企业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企业重大案件标准,同时,优化了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案件标准,进一步增强标准的科学性。二是强调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备,同时建立督办机制,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,切实加大力度,依法维护权益。三是要求中央企业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调解、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。
针对在实践中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协助进行案件处理等情况,《办法》特新增专章对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作出规定,要求明确选聘条件、流程等,确保依法合规、公平公正。此外,《办法》还对规范使用风险代理、合理确定费用等进行明确。
据悉,《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》将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。《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资委令第11号)同时废止。
(总台央视记者 古峻岭)